骗取并私分新农合基金行为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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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青 

机构地区:[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401147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4期23-26,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本文案例启示:新农合基金的性质。应为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的国有资金。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新农合基金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应当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关 键 词:新农合 司法认定 基金 私分国有资产罪 行为 骗取 国家规定 国有资金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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