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单证托运人”的概念忽视FOB出口发货人权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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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家祥 

机构地区:[1]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

出  处:《中国经贸》2013年第4期1-2,共2页China Global Business

摘  要:众所周知,提单是物权凭证,没有它提不到货。那么提单应该签发给谁?谁有资格掌控物权凭证?提单的流转程序应该是怎样才符合惯例和常理?在国际贸易法统一化发展以来的今天鹿特丹规则却在上述问题上出现了混乱。

关 键 词:鹿特丹 发货人 FOB 托运人 权益 出口 概念 物权凭证 

分 类 号:F740.44[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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