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理论在债法中双重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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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洁语[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经济视角(下)》2013年第2期145-146,共2页Economic Vision

基  金:“上海市地方高校大文科学术新人培育计划”(项目编号:HZ-S2012041)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无人会无原因而行动。原因理论源远流长,从罗马法时代起就已是民法理论体系之核心概念之一。然而,随着法国民法学与德国民法学对原因理论的改造,原因理论逐渐从“前台”走向“幕后”,中国民法学界对此理论之研究也不甚充分,并未意识到原因在民法体系中贯穿始终的重要地位。

关 键 词:罗马法 债法 原因 不当得利 双务契约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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