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利益化视角谈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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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福友[1] 张雅萍[2]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2]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出  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130-140,共11页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基  金:2011年度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阶段成果;资助编号为:2011M500696;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期待权的理论展开与制度构建研究"的阶段成果;编号为:12BFX07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涉及公众人物侵权问题研究"的阶段成果;项目编号为:11YJA820074

摘  要: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自由冲突解决机制受制于民法关于名誉的调整模式,从而使二者的关系或者体现为权利与利益的关系,或者体现为利益与利益的关系。普通人向公众人物转化过程中,其名誉权因权利运动而实现利益化,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自由关系问题的实质是利益冲突。我国立法将名誉权设定为具体人格权,但应通过立法以言论自由限制名誉权,避免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的关系转化为权利对利益的绝对优势,而扼杀言论自由。对公众人物名誉权应采取弱化保护,通过利益衡量使其弱于言论自由,以强化对公众人物的社会监督。

关 键 词:公众人物 名誉权 言论自由 权利利益化 

分 类 号:D923.4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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