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与法律类推制度水火不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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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茂亮[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出  处:《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J0082-J0084,共3页Journal of Yunnan Institute of Socialism

摘  要:罪刑法定原则与法律类推制度是不同层级上的两个概念,从实证主义、刑法的机能以及我国刑法中犯罪的定义来看,两者都不是水火不容的关系。"法律类推制度必然导致罪刑擅断"、"与法律类推之害相较,宁取罪行法定之害"、"类推解释损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侵犯国民自由"这几种观点都有失偏颇。罪刑法定原则与法律类推制度各有优势与不足,在刑罚适用过程中,应该能够使两者实现优势互补,并最大限度地克服两者的缺陷,从而使刑法的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得到充分发挥。

关 键 词: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类推制度 水火不容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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