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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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财政部 [2]国家税务总局

出  处:《会计师》2013年第3期78-78,共1页Accountant

摘  要:财税[201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期间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印发。

关 键 词:总分支机构 增值税 纳税人 试点 缴纳 印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计划单列市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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