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私法组织形式和行为方式履行行政任务的行政法规制——以分析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为切入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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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庭祥[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15-21,共7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公租房制度的表达与实践>(项目编号:11BFX074);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和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公租房制度的表达与实践--基于重庆市公租房制度运行的考察>(项目编号:11SKC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以私法组织形式和行为方式履行行政任务所应受到的行政法规制,深深的根植于宪法的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之中。但通过分析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发现我国行政法上的相关具体制度还很不完善,行政选择私法形式应受的行政法规制、私法形式履行行政任务的判断标准、行政对私法组织形式应有的监督影响义务,以及以私法行为方式履行行政任务应受的行政法规制,鲜见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应当适时建构规制以私法形式履行行政任务的行政法制度,以完成宪法所委托的制度建构责任。

关 键 词:行政的私法组织形式 行政的私法行为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 行政法规制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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