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见危不救”犯罪化的合理性质疑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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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文彩[1] 

机构地区:[1]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125-132,共8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摘  要:对于"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可以犯罪化,学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本文认为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从本质上看即是道德义务的刑法化,但见危施救不属于维持社会基本秩序运转的最低道德义务,故而不宜被刑法化。见危不救犯罪化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不具备基本的可操作性,亦不利于刑罚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即使国外存在诸多见危不救罪的立法例,也不足以说明其在我国犯罪化具有合理性基础。

关 键 词:见危不救 道德义务 刑法化 谦抑性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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