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举报人告知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的法律性质及其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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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项坤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3年第2期36-37,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 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核心在于它必须是针对特定主体能够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具有使相对人必须强制服从的效力。举报人对《检举查办结果告知》申请行政复议,事实上基于的是其通过举报税务违法行为获取一定奖励的权利,这种获取奖励的权利是一种不确定、期待的利益,故举报人并不符合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的条件。且税务机关的告知行为。

关 键 词:举报人 法律性质 检举 可诉性 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违法行为 法律效力 利害关系人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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