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赃款去向及证明责任 对赃款实行“扣除法”的主要弊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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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游伟[1] 肖中华[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 [2]上海社科院

出  处:《法学》2000年第9期26-31,共6页Law Science

摘  要:一段时期以来,司法机关在查处贪污受贿案件时有一种习惯做法,即个人贪污受贿,如其将赃款用于单位业务支出的,要相应扣除(简称“扣除法”)。这种做法近期虽已有改变,但并未完全预以否定。各地执法也并非统一,从而影响到贪污受贿案件的查处。针对“扣除法”引出的争议及其中的证明责任问题,本刊编发一组文章,以期引发讨论。

关 键 词:贪污受贿案 单位业务支出 扣除法 证明责任 赃款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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