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业遗传资源保护中公权辅助保障机制的构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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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天雁[1] 俞金香[2]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2]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出  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79-82,共4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基  金: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三农议题中农业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农业遗传资源权的确立为核心>(10XJC820009);西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生态文明时代资源开发中原住民利益的法律保障研究>(ZYZ2011035)阶段性成果

摘  要:尽管农业遗传资源权具有强烈的私权属性,但是相对于传统知识产权而言,它的实现更加依赖公权力的介入和制度保障。农业遗传资源公权辅助保障机制的建立应以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及公平合理地分享利用我国境内农业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为立法目标。围绕该立法目标,农业遗传资源的保护应该借鉴相关国际条约和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科学构建农业遗传资源管理机构和基本法律制度,实现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多元政策目标。

关 键 词:农业遗传资源 公权力 保障机制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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