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盘问几个问题的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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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然[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133-135,共3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摘  要:从法律性质上讲,继续盘问是公安机关的一项行政职能,是一项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的主体,目前是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公安机关其他部门的警察除非确有必要,不得适用继续盘问。如此限制适用主体,严重制约着继续盘问的法定作用,是与立法本意相违背的。继续盘问的存在有其特有的制度价值,发挥着其他措施不可代替的作用,其重要作用并未充分发挥,也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应对继续盘问被不当或错误适用对案件有何影响以及如何救济作出具体规定。

关 键 词:继续盘问 公安机关 适用主体 法律救济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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