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效力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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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小冬[1] 

机构地区:[1]湖南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出  处:《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23-26,共4页Journal of Southwe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涉外司法柔性化问题研究"(2010YBA195);项目负责人:戴小冬

摘  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虽然对本法与其他法律的适用效力问题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并没有完全解决本法生效后同其他法律的效力序位问题。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民法通则的效力关系上,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该坚持上位法优先原则,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继承法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该采用新法优先原则,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有关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未将商事法律适用规范纳入当中,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及票据法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不存在适用效力上的冲突问题。

关 键 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民法通则 特别法 法律效力 

分 类 号:D913.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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