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自愿性与强制性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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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淑云[1] 

机构地区:[1]山西大学法学院,太原030006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131-135,共5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的制定研究"(11BFX07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立法研究"(09YJA820048)的阶段研究成果

摘  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属自愿性的初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农民自愿参保导致其筹资备受逆向选择和高成本困扰,政策为此规定政府承担举办、组织、管理、监督新农合的强制性责任,并设定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隐性强制义务,保证新农合制度实现了高自愿和广覆盖。当下,新农合政策的完善和立法设计,应厘清新农合保险强制性的本质属性及其自愿性的柔性特征,精致设计筹资系列规范,促使新农合自愿性的柔性制度刚性化,以建立稳定的筹资和运行机制。

关 键 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自愿性 强制性 柔性特征 初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分 类 号:C913.7[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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