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引发对伪造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事后救济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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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璧成[1] 范岳鋆[2]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 [2]湖南大学新闻传播与影视艺术学院,湖南长沙410012

出  处:《大江周刊(论坛)》2013年第3期182-182,共1页

摘  要: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可以分为无效之诉和可撤销之诉两种模式。性质上可划分为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两类。股东大会决议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最高意思表示,所产生的瑕疵问题,会直接危及到公司、股东及第三人的利益。本文将重点分析的“伪造股东会决议”就是股东会决议瑕疵在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形式。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稳定市场秩序,完善救济制度是我们解决该课题的关键。

关 键 词:伪造 股东大会决议 事后救济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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