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误读及反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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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仰光[1] 

机构地区:[1]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出  处:《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70-74,共5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Light Industr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12BFX010)

摘  要:探究浮动抵押制度的起源地英国的情况,可以将浮动抵押界定为:抵押人就其现在或者将来的全部财产、部分财产设定的,其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享有处分权,而在发生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事由导致抵押标的物结晶后,抵押权人有权实现其抵押权的一种特殊担保。部分学者将浮动抵押的效力较弱、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公司、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必须是抵押人的全部财产及浮动抵押实行程序具有特殊性等,作为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是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误读。误读的主要原因在于以偏概全,这不仅导致浮动抵押制度定位的差异,而且导致其在实践中的不当适用。因此,我们应当探本溯源,明确浮动抵押制度的含义及本质,澄清误读,以有助于我国《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正确运用。

关 键 词:浮动抵押 物权法 浮动抵押登记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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