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软件生产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争议与处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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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俞杰[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

出  处:《税务研究》2013年第4期69-71,共3页

摘  要:一、案例实况甲软件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度销售软件产品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2000万元,成本、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扣除项目合计1200万元(不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研发费用的部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该企业2011年8月取得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为178万元。

关 键 词:软件生产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税款 收入 征税 软件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 研发费用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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