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行为的刑法理论分析——兼论“虐童罪”不宜成为独立罪名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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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海涛[1] 张思远[2] 

机构地区:[1]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 [2]山东大学(威海)

出  处:《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年第2期20-25,共6页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基  金:教育部2012年人文社会科学项目(12YJC820083)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随着虐童事件的不断曝光,社会公众要求设立"虐童罪"的呼声越来越高。从虐童行为而言,凡是达到一定危害程度的虐童行为都应当由刑法加以处罚,但是基于"罪名概括性"原理,不宜在刑法中设立专门的"虐童罪"。对于虐童行为,可以根据其具体罪状分别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等罪名处罚,这样既能有效惩罚虐童行为,又可避免刑法罪名的无原则、无限度扩张。

关 键 词:虐童行为 犯罪构成 罪名概括性 “虐童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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