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性司法的正名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转向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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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磊[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年第2期73-77,共5页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摘  要:在反思传统报应刑及犯罪矫治功能的基础上,欧美学者主张通过修复性司法的方式修复犯罪加害人、受害人、社区间的对抗关系,即通过民间的多元化力量实现对受害人正当诉求的考量以及被告人的除罪化。修复性司法与社区司法、德国的"损害回复"制度、传统的刑事和解模式均有实质的不同。修复性司法有"最大化模式"与"纯粹模式",最大化模式可以运用在无受害人的刑事案件中。

关 键 词:修复性司法社区司法 柔性司法 最大化模式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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