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国际侦查合作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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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瑞[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出  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79-85,共7页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摘  要:中国关于国际侦查合作的现行立法存在外源性与内源性两方面的结构性矛盾,前者表现为专门立法与普通立法的条文规定或原则精神存在着某些失调,后者表现为专门立法之间存在着一些冲突。为解决上述矛盾必须落实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调和刑罚许容性原则以及直接消除内源性矛盾;应将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附属——综合型混合立法模式作为改革和完善的远景目标,即在刑事诉讼法典中增设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特别规定,在各单行立法的基础上整合制定出统一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法,同时在法律以下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有关国际侦查合作的具体规则和详细程序。

关 键 词:国际侦查合作 中国 立法完善 

分 类 号:D91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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