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管场所内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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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静[1] 

机构地区:[1]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0700

出  处:《法商论坛》2012年第4期18-19,共2页

摘  要:职务犯罪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单位,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活动,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并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看守所职务犯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具体表现为看守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将权力凌驾于国家赋予的刑事司法权和治安行政管理权之上,进行犯罪活动。

关 键 词:监管场所 职务犯罪 犯罪预防 

分 类 号:D924.39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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