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视野下的特殊防卫权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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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艾强[1,2] 

机构地区:[1]司法部办公厅 [2]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年第3期28-30,共3页

摘  要: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该款规定的称谓,在学界大体存在“特殊防卫权”和“无限防卫权”之说,本文将在后面讨论。无论何种称谓,该条款的基本立法精神在于鼓励公民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采取最大限度的自力救济,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一、特殊防卫权的确立特殊防卫,是指允许公民在特殊情况下实施的防卫行为。

关 键 词:特殊防卫权 应用 宪法 人身安全 防卫行为 不法侵害人 无限防卫权 第20条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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