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违法自我交易行为的效力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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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友明 冷铁勋 

机构地区:[1]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2]澳门理工学院

出  处:《中国律师》2013年第4期79-81,共3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规制董事自我交易的《公司法》第149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董事违反这一规定进行自我交易的。其行为应依法认定为无效。一、问题的提出董事自我交易行为,又称“利益冲突交易”或“利害冲突交易”,是指董事本人或与董事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与董事任职的公司之间的交易。董事自我交易行为是董事与公司之间利益冲突的典型形式,极易引发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公正后果。鉴于此,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大都对董事自我交易行为作出规制,以防止董事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利益。董事违反法律的规定进行自我交易的,国外的公司法一般都给予否定性评价,

关 键 词:交易行为 董事 《公司法》 利益冲突交易 违法 自我交易 公司利益 强制性规定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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