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善意——兼评《物权法》第1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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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毅[1] 

机构地区:[1]宁波大学法学院,315211

出  处:《知识经济》2013年第4期20-21,共2页Knowledge Economy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06条在规定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时,仅在第1款中指出"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却并未界定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善意",也并未对"善意"以何人、何时为标准作出规定。然而,善意要件又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善意是非常关键的因素,是整个善意取得制度确立的根基,对善意的判断和认定是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关键所在。对此,本文力求阐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涵义,归纳出"善意"的判断标准,并说明判断"善意"与否的时间点,希冀对司法实践中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有所裨益。

关 键 词:善意取得 诚信原则 信赖利益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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