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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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瑞峰[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401120

出  处:《知识经济》2013年第4期27-27,共1页Knowledge Economy

摘  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婚姻法对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收益归属的认定也愈加合理,将投资收益及主动增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自然增值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对于个人财产婚后所得的孳息却不加区分的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免为其一大瑕疵。对于所得的孳息,应当同样坚持以"夫妻协力"作为判断其归属的标准,区分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予以规定,并坚持"生产主义"的原则作为确定天然孳息归属的标准。

关 键 词:孳息 增值 夫妻协力 生产主义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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