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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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兰英[1] 周微[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3期41-47,共7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风险社会中刑事归责研究>(08BFX056);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NCET-10-0710)阶段性成果

摘  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审理食品安全犯罪存在着"以危害手段的恶劣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来判断罪名",追求"以重罪重刑制裁"的倾向。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过程中应该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刑法规范中把握"宽"与"严"的要素;依据"主观恶性强弱"、"不安全隐患的程度"、"主观与客观的综合表现"以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确定宽严的尺度。虽然不同的历史时期刑事政策的任务有所偏重,但最终都应该坚守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关 键 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主观恶性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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