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及实行行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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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新兰 罗倩 王登辉 

机构地区:[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3年第8期72-73,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准确界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实行行为,对判断该罪的预备、着手、既遂等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此方面的研究较少。由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中“数额较大的”用语可知,私分国有资产罪是结果犯、数额犯,而不是举动犯、危险犯。

关 键 词:私分国有资产罪 行为界定 实行行为 数额较大 结果犯 数额犯 举动犯 危险犯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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