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第三方责任理论与立法之再审视——以版权法与侵权法互动为视角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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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雪凯[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处:《东方法学》2013年第2期149-159,共11页Oriental Law

基  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促进我国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管理研究"(项目批准号:70633003)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第三方责任制度从构建到发展,深受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512的影响。《侵权责任法》第36条作为第三方责任的法源,表现出以技术中立思想构成ISP制度基础的优势所在,其一定程度上达到私权利益与产业利益的平衡;第36条的责任机理与传统意义的版权间接侵权制度相去甚远,并未超越大陆法系帮助侵权理论的藩篱。从规范的解释论出发,《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法规范属性是归责要件而非免责事由,在归责原则上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本条所适用的民事权利应具有信息属性。通知规则作为请求权的表达方式,不具有司法裁判的执行力,取下措施应包含所有能阻止侵权信息传播的技术手段。ISP第三方责任的主观过错上应坚持过失的归位,故知道应解释为明知与应知。

关 键 词:ISP第三方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6条 技术中立 通知与取下 知道规则 

分 类 号:D971.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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