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海域污染损害赔偿案的审理与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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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自力[1] 余晓汉[1] 

机构地区:[1]广州海事法院

出  处:《珠江水运》2000年第6期28-29,共2页

摘  要:[案情] 原告:珠海市菱角咀海滨游泳场。 法定代表人:池盟源,场长。 被告:台州东海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海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仁德,总经理。 被告:中国船舶燃料供应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称燃料供应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天开,总经理。 1999年3月24日0226时左右,被告台州公司所属的“东海209”轮与被告福建公司所属的“闽然供2”轮在伶仃水道7#、8#浮附近(珠江口伶仃岛与淇澳岛之间)水域发生碰撞。碰撞使“闽燃供2”轮船体破裂,该轮所载重油泄漏。

关 键 词:海域污染 赔偿案 污染环境侵权行为 无过错责任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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