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价值之法本质及功能解释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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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樊启荣[1] 康雷闪[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3年第4期104-111,共8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保险法修改重大问题研究--以‘保险法第二次修改'为中心"(编号:07BFX039);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重置成本保险之辨正"(编号:2012B05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保险价值是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中的一个特有的重要范畴。在法之本质上,保险价值不是对保险标的物的货币评价,而是对保险利益的货币评价。在法之功能上,保险价值扮演着限制保险金额的角色,为保险人给付义务在"法律上"的最高限额。在合同的内容上,保险价值不是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必备事项,原则上不必约定并记载于保险单。在与相关术语之关系上,保险价值为"体",实际现金价值或者重置成本为"用"。

关 键 词: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价值 保险利益 实际现金价值 重置成本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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