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伪证罪”罪质独立性的消解——以刑事诉讼法的相应修改为进路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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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小丽[1] 

机构地区:[1]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法学》2013年第4期112-119,共8页Law Science

摘  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毁灭证据、妨害作证罪罪状表述模糊,实务中适用混乱,法律效果已经处于弊大于利的状态。本罪作为一种真正身份犯,来源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与辩护权的发展息息相关。随着我国辩护权规定的不断发展完善,以刑事诉讼法的相应修改和刑事一体化为视角进行考查,本罪不再适合规定为真正身份犯,应删除《刑法》第306条,与《刑法》第307条合并,将律师与司法工作人员共同作为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不真正身份犯的主体。

关 键 词:“律师伪证罪” 真正 不真正 身份犯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5.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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