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纳税人的法律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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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泽泳[1] 

机构地区:[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州510000

出  处:《学理论》2013年第8期97-99,共3页Theory Research

摘  要:纳税人的法律救济权是指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工作上发生争议,或者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虽然我国的《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人有法律救济权,但是法律救济权的行使却没有对纳税人的权利得到确实的保护。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和缴纳税款前置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纳税人法律救济权的行使,也造成了纳税人在法律面前不平等的问题。

关 键 词:纳税人的法律救济权 行政复议前置 缴纳税款前置 复议选择 缴纳税款选择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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