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集团经营中消费者隐私信息的保护与利用——美国立法经验、评价及借鉴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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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海[1] 张天金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136 [2]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辽宁沈阳110044

出  处:《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年第4期76-79,共4页Finan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基  金:2012年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资助项目"金融生态视角下的银行私法发展研究"(批准号2012921025);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辽宁省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L10DFX01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银行监管权配置的法律问题研究"(11YJA82009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金融集团是金融跨业经营的重要组织形态,对消费者隐私信息的利用是金融集团经营的优势之一,但是消费者隐私权也可能因此受到侵害。美国金融立法较为注重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障,《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就是最为典型的代表。我国应加强对金融集团经营中消费者隐私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制度建设,例如设立隐私政策通知制度,区分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分别采取选退或选进的信息共享模式,以及建立信息防火墙。

关 键 词:金融集团 消费者隐私权 选入 选退 信息防火墙 

分 类 号:F832.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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