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与确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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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冼建伟 

机构地区:[1]中国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

出  处:《中国保险》2013年第3期44-46,共3页China Insurance

摘  要: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是船舶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约定价值而约定一个船舶标的本身的赔偿限额,并以此金额作为计算保险费的基础,保险金额在正常情况下要等同于约定价值,也就是说被保险人要按照标的的约定价值足额保险。约定价值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根据保险标的投保时的市场价格而商定出作为投保的价值。

关 键 词: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内河船舶 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沿海 船舶保险合同 赔偿限额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294[政治法律—法学] F842.6[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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