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化后的“坦白从宽”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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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志军[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38

出  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18-25,共8页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  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1年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法定化后的‘坦白从宽’研究"(项目编号:2011SK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坦白从宽"公信力丧失,在实践中容易成为侦查过程中的诱供手段。"坦白从宽"在量刑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体现。"坦白"只是酌定量刑情节、立法未承认沉默权却将坦白规定为义务等是"坦白从宽"公信力丧失的原因。坦白的成立包括被动归案和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所掌握的本人罪行或者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同种罪行"两个条件。坦白可以分为法定坦白和酌定坦白、予以从轻的坦白和予以减轻的坦白。在司法认定中还应当注意"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含义、坦白与犯罪中止的关系等问题。

关 键 词:坦白从宽 被动归案 如实交代罪行 司法公信力 司法适用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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