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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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晓东[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出  处:《大江周刊(论坛)》2013年第2期196-196,共1页

摘  要: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内涵 在国际法学的发展史上.“公共秩序”这一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13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该学说的代表人巴托鲁斯就提出:一个城市国家的“可憎的法则”是可以不予适用的,如禁止女子继承遗产的法则就属于该类法则。该观点可以说是公共秩序保留思想的萌芽。17世纪后,公共秩序日益受到国际私法学者的重视,意大利的孟其尼曾提出以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制定国际私法规定的基准。但其观点在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以后并没有被采用,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只是排除依照冲突规范而决定的外国准据法的适用的例外而已。

关 键 词: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国际私法 法则区别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 13世纪 国际法学 城市国家 巴托鲁斯 

分 类 号:D997[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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