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背景下浅谈对第三国服务提供者的保护——从欧共体香蕉案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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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佘能梅[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年第10期88-89,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属于不同的部门,但在实践中,货物贸易中往往涉及服务贸易,并且针对货物贸易的关境措施将同时影响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因此本文以中国东盟自贸区为例,从欧共体香蕉案出发,探讨在涉及服务贸易的货物贸易中,如何保护相关服务和服务贸易提供者的利益,促进中国东盟自贸区与第三国经贸关系的和谐发展。

关 键 词:关境措施 GATS 东盟 非成员国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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