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裸聊”入罪之刑法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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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亮[1] 

机构地区:[1]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年第10期279-280,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的普及为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伴随而至了一种新的色情传播方式——网络"裸聊"。"裸聊"即裸体聊天,是借助互联网这一特殊空间介质而进行的一种色情聊天方式。其行为的表现特点比较复杂,因此对于其性质的认定也有一定的模糊性。自北京首例网络"裸聊"撤诉案件发生以来,对于网络"裸聊"的法律问题引起了广泛讨论。网络"裸聊"究竟该不该入罪?法律对其应当如何界定与处理?本文将从刑法学角度对网络"裸聊"进行分析与探讨。

关 键 词:网络裸聊 刑法学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组织淫秽表演罪 聚众淫乱罪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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