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保护法》修改原则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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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代杰[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湖北工程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79-82,共4页Journal of Hubei Engineering University

基  金:中国法学会十大重点研究专项项目(CLS10-9)

摘  要:立法者修改《环境保护法》要求更加严格地保护环境资源,更加重视对公民权益的维护,推进法律的有效执行。更加严格地保护环境资源是《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最基本原则,它要求立法者在对《环境保护法》修改时,对污染排放和资源开发的规则和制度总体上要求越来越严格。更加重视对公民权益的维护包括重视对公众权益的维护和对受害者的权益维护。对公众权益的维护集中体现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重视对受害者的救济则要明确规定原告和被告的证明义务,推进环境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重视《环境保护法》的执行要求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执法主体的独立性和执法权限,改革不利于本法执行的条文。

关 键 词:修改原则 严格保护 公民权益 公众参与 受害者救济 推进执法 

分 类 号:G649.21[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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