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与发展:立法法对法律解释体制重构的意义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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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立刚[1] 

机构地区:[1]山东警察学院法律部,山东济南250014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13年第2期37-45,共9页Western Law Review

基  金:山东警察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我国法律解释体制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研究>(项目编号:YSKYB201112)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新中国历部宪法都对法律解释体制作了原则性规定和安排,1955年《关于法律解释问题的决议》对法律解释体制作了初步展开,但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却使其发生较大变化。2000年《立法法》以专节规定法律解释问题,变相否定了现行法律解释体制,还原宪法对法律解释体制的安排并进行了充实和发展,其基本内容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法律解释的最终决定权,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活动;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个案解释权和统一司法解释权,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解释活动,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行使个案解释权;其他有关机关则享有提出解释要求等权力,以作为对法院行使解释权的制约。立法法体制应当成为法律解释体制重构的基本方向。

关 键 词:回归 55决议 81决议 立法法 法律解释体制 发展 重构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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