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若干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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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喻露奇[1]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出  处:《剑南文学(经典阅读)(上)》2013年第4期329-329,共1页

摘  要:当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朝向纵深发展,许多复杂的情形不能回避而要予以正面对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便是其中之一。该行为危害的严重性是显而易见,不仅使得付出劳动的一方不能获得相应的回报,造成其生活的困难乃至生存的危机,而且进一步加剧了原本就不平等和不对称的劳资关系,冲击着我国经济发展在法制轨道上的正常运行,损害了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理念。有鉴于此,对该行为的法律制约是极其重要也是值得思考的。上世纪九十年代,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我国颁布的《劳动法》中有相应的说明。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该条文将取得劳动报酬权和其他权利一起组建成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体系。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并且,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救济程序涉及到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等诸多组织或部门,总体来讲是较为齐备的。到了本世纪初,我国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并就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制定了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前法中,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关 键 词:劳动报酬权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行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律思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基本权利体系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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