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主义与实质主义:我国证券法基本理念的选择及其运用——以域外相关经验为借鉴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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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珺[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162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5期136-144,共9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住房租赁法的立法宗旨与制度建构"(项目编号:11YJC820179);"高水平特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085工程)"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证券立法中所采用的公开主义与实质主义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基本理念,前者将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规制证券市场的基本方式和核心手段,后者强调对发行人、上市公司、投资者等市场主体的行为作直接的、实质性的干预。相比较而言,各国似乎更加青睐公开主义,不过,公开主义也有其弊端。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和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就我国证券立法而言,可采取"公开主义为主、实质主义为辅"的理念,即一方面要确立和坚守公开主义,另一方面可在必要限度内、特定领域中采取实质主义。

关 键 词:公开主义 实质主义 证券法 基本理念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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