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符理条例今实施不良记录保留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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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甘肃金融》2013年第3期7-7,共1页Gansu Finance

摘  要:酝酿十年之久的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起将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中国征信业步八有法可依的轨道。记者了解到《条例》中,对于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规定不得超出5年的说法以前一直受到了不少误解,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专家解读称,此规定仅表明不良行为已经终止才会删除相关信息,如果欠钱不还,不良记录一样会伴随终身,因此,不良记录的5年期起算点应该是从“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目”算起。记者了解到,本次《条例》有几大新亮点,包括: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等。

关 键 词:不良记录 征信业 个人信息 不良信息 《条例》 保存期限 不良行为 信息主体 

分 类 号:F426.9[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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