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杨熙涓[1]
机构地区:[1]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12
出 处:《经济视角(下)》2013年第3期35-36,34,共3页Economic Vision
摘 要:油气资源开发中国家与地方的利益关系对于地方经济及国家油气资源开发政策的实施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油气资源总体收益由“税”、“矿权收益”和“投资收益”三部分构成,其中,“税收”归属于中央与地方政府,“矿权收益”归属于资源所有者,“投资收益”归属于开采商。由于国外发达油气开发国家,例如,在挪威、英国等油气资源主要集中于北海海域的国家.法律认定油气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不存在由资源所有权引发的利益纠纷;在美国、加拿大,地方政府和联邦政府都拥有一定的油气矿产资源,并且地方政府拥有立法权,所以可以通过税收等法律手段平衡协调国家和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然而在我国只有国家唯一享有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在油气资源开发中形成了中央与地方政府收益分配的关系。但目前我国在油气资源开发中形成的中央与地方政府收益分配的制度上存在着许多突出问题,国内很多学者都从税收入手,提出关于收益分配制度改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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