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法律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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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春雨[1] 

机构地区:[1]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年第11期275-276,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规定将"孳息和自然增值"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外,使得此条文在体系上与婚姻法17条和继承法意见第4条产生了立法冲突。以法律解释学的视角,对上述法律条文进行了合理巧妙的法律解释方法,对"孳息"分别缩小解释,方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具有了合理的解释。

关 键 词:孳息 自然增值 夫妻共同财产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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