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冯余芳
机构地区:[1]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年第12期269-270,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那么对于没有出生但是已经有了准人格身份的胎儿来说,是否有和一出生的人有同样的人身权利,还是另有特殊的人格权利?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胎儿期间遭受损害进行赔偿的纠纷,找不到保护胎儿或其母体所适用的法律。我国目前的立法对胎儿权益的保护性和妥当性的规定还有待于完善,并确认其享有的权利范围。本文主要阐述各国采用的立法例中对胎儿的保护性规定,我国法律对于胎儿权利保护的欠缺不足,实践中一些具体案例所遇到的问题以及对此问题解决途径和方法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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