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外祖父母成为探望权主体的证成  被引量:3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赵超[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年第12期273-274,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探望权在我国由2001年在新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得以确立,此法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祖父母合外祖父母并不是探望权的主体,但是我国是一个历来重视传统血缘关系的国家,由于"隔辈亲"在我国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强烈要求也不容忽视。近年来,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需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现实生活中又有这样的权力需要,因此引起了众多纠纷,备受社会关注。

关 键 词:探望权 祖父母外祖父母 隔辈亲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