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方面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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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力[1] 

机构地区:[1]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文法学院

出  处:《人民论坛(中旬刊)》2013年第4期124-125,共2页

基  金: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科学研究基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研究"的部分成果;项目编号:Z09096

摘  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立法缺陷,影响到实践中对该类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打击,文章建议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修改为"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将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同时增加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扩大刑法的规制范围。

关 键 词:工程质量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客观方面 立法完善 

分 类 号:D924.3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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