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人力资本与离婚损害赔偿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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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延满[1] 梁小平[2]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2]武汉大学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148-155,共8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由于人力资本具有人身依附性、无形性、价值的动态性或可变性、不可转让性和难以评估性,因而其并非财产。既然如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人力资本自然亦非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接受专门的职业教育或取得营业执照作出贡献,并于取得人力资本之后不久甚至在求学期间双方离婚的情况下,作出贡献的一方可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保护其期待利益。

关 键 词:人力资本 财产分割 财产补偿 离婚损害赔偿 

分 类 号:D91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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