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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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公安研究》2013年第2期94-94,共1页Policing Studies

摘  要:陈友华、陈双德在《人口与发展》2012年第4期撰文认为,生育与节育本属于个人私事,且在计划生育问题上很难形成共同利益,因而生育与节育不属于自治范畴。目前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某些做法有违宪法精神,自治变“治民”而非“民治”,自治变“人治”而非“法治”,自治变“管理”而非“服务”,自治变“制约”而非“激励”的现象在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关 键 词: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人口与发展 共同利益 宪法精神 “服务” 节育 私事 民治 

分 类 号:D822.371.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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